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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資銀行末日來臨
經濟大蕭條時,涉足證券業務銀行倒閉比率不到平均的1/4
文‧楊少強


投資銀行已名存實亡,美國前五大投資銀行,除破產的雷曼兄弟外,紛紛改投商業銀行懷抱,這也回到過去「投資銀行」與「商業銀行」不分家的老路。

商業銀行早在十二世紀初就已出現,但投資銀行卻是近兩百年前的產物。當時投資銀行主要由一群私人合夥,發行債券向人民收集大筆資金,以支應政府臨時支出(如開戰),如此政府就不用向民眾加稅。


十九世紀的「新興市場」美國,政府對資金需求孔急,而大英帝國則靠殖民地累積大筆財富,歐洲投資銀行於是挾帶雄厚資金到美國做當地政府生意,當時的金融中心亦是美國政治中心——費城。


不過一八二五年厄尼運河(Erie Canal)完工,開啟美國五大湖區與哈德遜河(Hudson River)到大西洋的通路,位於其樞紐位置的紐約重要性大增,到一八三○年代,紐約已成全美最大證券市場,加上當時費城因州政府債券倒帳,當地投資銀行大批倒閉外遷,費城金融中心地位正式被紐約取代。而紐約一條小街,當年為紀念荷蘭移民抵抗英國人而修築一道柵牆所命名的街道——「牆街」(Wall Street)或「華爾街」,由於是股市交易所在,眾多投資銀行亦選擇此處落腳,從此確立華爾街金融中心的地位。


美國金融實力逐漸超越歐洲,投資銀行生態也起變化,原本歐洲投資銀行都是和政府做生意,但美國本土投資銀行卻轉做私部門融資。美國在南北戰爭後經濟大好,大批新公司想發行股票以向大眾募資,有的投資銀行開始承做這種業務,它們先買下這些股票,再賣給大眾;或是充當中間人銷售,從中賺佣金,這種「承銷」(underwrite)業務至今仍是現代投資銀行重要的獲利來源。


商業銀行、投資銀行曾被立法分家


到一九三○年代前,吸收存款的商業銀行,亦可承做股票、債券等投資銀行業務,但這種模式在一九三○年代經濟大蕭條時遭到質疑。當時參議員葛拉斯(Carter Glass)認為,商業銀行吸收存款來炒股市,股市崩盤使商業銀行倒閉,無辜存戶的積蓄也化為烏有,因此他和另一位眾議員史提格(Henry Steagall),在一九三三年六月推出「葛拉斯—史提格法案」(Glass-Steagall Act),強迫商業銀行與投資銀行分家,當時著名的銀行摩根(J.P. Morgan),也被迫把投資銀行分拆成「摩根士丹利」(Morgan Stanley)。


不過後世有學者(George Benston)認為,葛拉斯的主張是個迷思,學者列出數據顯示:美國銀行業在一九三○至一九三三年期間有二六.三%倒閉,但六十二家曾跨足證券業務的銀行中,只有六.五%倒閉,不到平均的四分之一,而一百四十五家曾經營債券業務的,倒閉比率也只七.六%。


「葛拉斯—史提格法案」強迫商業銀行放棄獲利豐厚的投資銀行業務,歷來屢有呼聲廢止該法,一九九八年投資銀行所羅門美邦(Salomon Smith Barney)的母公司旅行家(Travelers)集團,收購商業銀行花旗(Citibank),等於宣告該法已成具文,一九九九年該法正式廢止後,商業銀行開始進軍投資銀行,如美國銀行(BoA)及Wachovia都曾建立自己的投資銀行。


諷刺的是,過去是商業銀行想做投資銀行,如今卻是投資銀行想轉成商業銀行,此次美國前五大投資銀行,除破產的雷曼兄弟外,其餘都改投商業銀行旗下,金融歷史學者錢諾(Ron Chernow)曾稱「投資銀行只是對沖基金的企業版,」如今投資銀行還多了個「商業銀行版」,或許這種新版本有朝一日會為市場帶來另種契(危?)機。


【2008-10-06/商業周刊/1089期/P.138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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